第24條救護技術員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類。前項各級救護技術員之受訓資格、訓練、繼續教育、得施行之救護項目、應配合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訓練之訓練課程,應包括野外地區之救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