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1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第1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將醫院緊急醫療業務及協助到院前緊急醫療業務納入醫院評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