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判定準則 第6條 法規:腦死判定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應依序進行腦幹反射測試及無自行呼吸測試。因頭部外傷致臉部重創、頭圍太小等特殊情況,致無法完成或不能確定前項測試結果者,應進行其他測試,或必要時佐以儀器進行輔助測試,並於第十三條第二項之附表三,載明其理由及測試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