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判定準則 第3條 法規:腦死判定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進行腦死判定,病人應符合下列各款之先決條件,始得為之:一、陷入昏迷指數為五或小於五之深度昏迷,且須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吸。二、昏迷原因已經確定。但因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影響未消除前或體溫低於攝氏三十五度所致之可逆性昏迷,不得進行。三、遭受無法復原之腦部結構損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