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判定準則 第2條 法規:腦死判定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腦死判定,應於具有下列設施之醫院為之:一、設有加護病房。二、具診斷結構性腦病變儀器設備。三、具人工呼吸器及測定血液氣體等腦死判定所需之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