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判定準則 第13條 法規:腦死判定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3條 原診治醫師應填寫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會診單(如附表一)及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檢查表(如附表二)。進行腦死判定之醫師應共同簽署腦死判定檢視表(如附表三),並由原診治醫師據以出具死亡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