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8條 法規: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8條 第三條第五款所稱居家醫療照護,指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居家照護、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收案之病人,於執行之醫療團隊醫師診療後三個月內,因病情需要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