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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通訊診療之實施,得以固定通信、行動通信、網際網路及其他可溝通之通信設備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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