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7條 法規: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7條 第三條第四款所稱家庭醫師收治照護,指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符合參與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條件收案之病人,因病情需要由家庭醫師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