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4條 法規: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急性後期照護,指為緊急外傷病人、急性冠心症病人、精神疾病急性病人、急性腦中風病人、慢性阻塞性肺病病人、慢性心衰竭病人、手術後病人或其他需急性後期照護之病人,於離開醫院、診所後三個月內施行之追蹤診療及照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