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3條 法規: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特殊情形,為病人有下列診察、治療(以下稱診療)需求之一者:一、急性後期照護。二、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三、長期照顧服務。四、家庭醫師收治照護。五、居家醫療照護。六、疾病末期照護。七、矯正機關收容照護。八、行動不便照護。九、災害、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照護。十、國際醫療照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