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11條 法規: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1條 第三條第八款所稱行動不便照護,指為因失能、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致外出就醫不便之病人,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