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2條 法規: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山地、離島及偏僻地區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