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救護車,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補正其裝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