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機關(構)或團體取得設置救護車或變更登記許可後,應持許可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檢領照或變更登記。公路監理機關發給救護車牌照時,應將核准車號通知原許可之衛生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