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1條 第六條第四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七條及第八條,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救護車駕駛人與人數及救護車停車處所,與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不符者,應於前項所定第七條、第八條之施行日前補正或改善完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