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19-1條 法規: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9-1條 救護車設置機構除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外,其營運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載運違禁物品。二、不得使用不符合本法及交通相關法規規定之車輛,從事救護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