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定機關(構)或公益團體(以下稱團體)。但設置軍用救護車之軍事機關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