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7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救護車營業機構之開業執照,應通知公司主管機關。前項經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之營業機構,應即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其救護車牌照繳銷相關異動登記,並於十五日內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備查;未依規定辦理者,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行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