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9條 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六。第四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甄試機構,應於發給證書後一個月內,將學員基本資料及訓練資料,登錄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