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六。
第四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甄試機構,應於發給證書後一個月內,將學員基本資料及訓練資料,登錄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