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5條 高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一、中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二、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給藥、氣管插管、電擊及使用體外心臟節律器。三、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高級救護技術員執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救護項目後,應將救護紀錄表送交醫療指導醫師核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