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8條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8條
法規: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7條
區域應變中心應協助區域內地方政府規劃及執行災害應變之教育訓練。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域應變中心)應與區域內各直轄市、縣(市)衛生、消防主管機關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建立聯繫管道…
第3條
區域應變中心應置負責人一人,並明定標準作業流程。前項負責人應指定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一名為執行長,推動該中心之工作。區域應…
第4條
區域應變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啟動相關應變措施,並依災害之種類及影響程度,執行第五條或第六條之任務:一、發生跨直轄市、…
第5條
依災害之種類及影響程度,區域應變中心應於災害發生時執行下列事項:一、持續監控災害之發展及蒐集傷病患處理情形,並將相關資訊…
第6條
災害應變有調度跨直轄市、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資源之必要時,區域應變中心應即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第五…
第7條
區域應變中心應協助區域內地方政府規劃及執行災害應變之教育訓練。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