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依災害之種類及影響程度,區域應變中心應於災害發生時執行下列事項:一、持續監控災害之發展及蒐集傷病患處理情形,並將相關資訊提供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二、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請求,提供前款資訊或區域內緊急醫療資源之現況資料。三、應地方消防機關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請求,協助蒐集及提供轄區內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之相關資訊,以供其調度。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辦理之災害應變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