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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域應變中心)應與區域內各直轄市、縣(市)衛生、消防主管機關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建立聯繫管道,分享資訊,並於災害發生時協助之。
區域應變中心應定期聯繫區域內之急救責任醫院,掌握區域內緊急醫療資源狀況,以建置及更新區域內緊急醫療救護資訊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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