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區域應變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啟動相關應變措施,並依災害之種類及影響程度,執行第五條或第六條之任務:一、發生跨直轄市、縣(市)之災害,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示,或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請求,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者。二、發生大量緊急傷病患,有調度跨直轄市、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資源之必要,並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