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病人自主權利法母法 第5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同意,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病人未明示反對時,得以關係人同意為之。病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或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者,除病人同意外,應經關係人同意。病人為無行為能力、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者,應經關係人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