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17條 法規:病人自主權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7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將其所執行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同意書、病人之書面意思表示及預立醫療決定應連同病歷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