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專責機構許可進行本辦法之活腎交換移植手術後,應通知施術醫院;醫師於手術施行前,應依醫療法規定踐行告知義務,經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捐贈者或待移植者於器官摘取或移植手術施行前,得以書面撤回前項同意,並由醫院記錄於登錄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