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加審查:一、捐贈者或待移植者之評估人員。二、施行器官摘取或移植手術之醫師。三、與捐贈者或待移植者有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四、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五、其他經審查會決議應予迴避者。審查會會議,得邀請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並就配對結果、臨床檢驗報告、捐贈者或待移植者實際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提出綜合評估或建議,並於提供諮詢後離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