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醫倫會依前條第二項審查通過者,施術醫院應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及下列文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一、第一次及第二次醫倫會審查結果。二、登錄系統移植配對結果文件、資料。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前項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