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經前條登錄系統交換配對符合者,專責機構應通知醫院。捐贈者所在醫院應將配對符合之文件、資料、醫學評估報告及影像報告檔案,送交專責機構,並由專責機構分別提供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院(以下簡稱施術醫院),經該施術醫院評估配對符合者,提該醫院醫倫會進行第二次配對審查。醫倫會應就前項文件、資料,依醫倫辦法第六條規定審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