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申請案件不符規定得予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者得於補正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最長為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