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經核定之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師或眼角膜摘取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二、證照租借他人使用。三、眼角膜摘取技術員執行非全國性眼庫之眼角膜摘取業務。四、其他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本辦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