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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核定施術醫院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逾期者,應依第二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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