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2條 經核定之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師或眼角膜摘取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二、證照租借他人使用。三、眼角膜摘取技術員執行非全國性眼庫之眼角膜摘取業務。四、其他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本辦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