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8條 核定施術醫院於效期內有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師異動情形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重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核定施術醫院,因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師異動,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異動醫師與第二條第三項附表一規定資格不符者,停止其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院應於半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廢止其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