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0條 前條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原核定函影本。二、醫院最近六年施行該器官類目之手術案例數。三、更新之第二條第一項計畫書。醫院依核定之器官類目,效期內施行心臟移植手術未達一例、肝臟移植手術(活體及屍體)未達四例、腎臟移植手術未達六例或眼角膜移植手術未達十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同意其展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