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師法 第38條 法規:物理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物理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8條 物理治療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一、容留未具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物理治療業務。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