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未取得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物理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物理治療系、組、科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