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物理治療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物理治療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
- 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物理治療師證書。二、經廢止物理治療師執業執照未…
- 第9條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
- 第10條物理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
- 第11條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物理治療師公會或物理治療生公會。物理治療師公會或物理治療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
- 第12條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三、操作治療。四、運動治療。五、冷、熱、光、…
- 第14條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或不適繼續施行物理治療者,應即停止並聯絡醫師,或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
- 第15條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記載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施行物理治療之情形與日期。
- 第16條物理治療師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 第17條物理治療生業務如下:一、運動治療。二、冷、熱、光、電、水、磁等物理治療。三、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
- 第18條物理治療生執行前條業務,準用本章物理治療師執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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