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11條 法規:呼吸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1條 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呼吸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呼吸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