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呼吸治療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二、執行呼吸治療之方法及時間。三、醫師指示之內容。前項業務紀錄應由呼吸治療師之執業機構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