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特別門診之獎勵,得由各級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特殊設施、設備及人事費用之補助。二、績優服務機構、人員之表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