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指定醫院,應設身心障礙服務窗口,並置適當之人員,提供引導、溝通、協助就醫等服務。指定醫院應至少設置獨立之牙科及發展遲緩診療特別門診。指定醫院應考量前項特別門診跨醫療科別會診之必要,訂定便利之會診流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