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污染環境之設施。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三、具有防止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設施。四、本署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或核准計畫書內容之貯存設施相關規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