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再生利用者進行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所設置之設施及其相關規範,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二、設施與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必要時,應另採抗蝕材料構築。三、具污染防治措施。四、具防止及警示火災、爆炸之功能。五、本署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或核准計畫書內容之再生利用相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