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第6條 法規: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業務,定期實施督導考核,其中應包括前條第二項之查察;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至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查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