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第2條 法規: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生產事故事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剖腹產手術後,在產婦體內遺留異物。二、以不相容之血型輸血。三、錯誤藥物處方致產婦永久喪失肢體重要機能或死亡。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重大生產事故事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