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法規: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本會會議不定期於必要時召開,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