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衛生福利部部長就醫學、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其中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回上一頁